九州酷游财务实务问题解答6则(2021年3月13日)

      |      2023-09-24 14:04:23

  九州酷游财务实务问题解答6则(2021年3月13日)因此,个人发生建筑工程服务的,应向建筑劳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申报纳税;申请的,也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企业只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才准许税前扣除,没有实际发生的,不能预提列支。同时,必须是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所谓合理,是指必须确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或提供的支出,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就是说,如果发放给其他没有劳动关系人员的劳保费或者不是出于工作需要,给其他与企业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的支出,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坚持凭据报销,《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号)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保护支出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同时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虽然企业出于合理经营管理目的发放的员工服装是合理的支出,但必须有相关资料证明(如内部管理制度等),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符合企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工作中不需要的服装相关费用不能扣除,如某金融企业发放给员工工作时穿的西服、领带、等费用可以扣除,如果发放登山服,则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2.要符合统一制作的要求。统一的标准应该是同类型人员服装标准统一,服装形式统一,而个性化明显的服饰不符合上述要求。

  3.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对员工工作时没有必要统一着装,仅是为提高福利待遇而发放的服饰,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因此,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界定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的标准申报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不同企业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制度),有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也有的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等。

  不同的会计准则(制度),对于对外投资的会计科目是不一样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因为投资的比例、控制权、投资目的等不同,适用的具体会计准则也是不同的,会计科目也是不同的。

  因此,收回对外投资,首先是要冲减因为投资而确认或产生的会计科目,收回金额与投资的账面差额,通常是计入“投资收益”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中就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由于员工属于子公司的员工,意味着是跟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不是作为劳务派遣到母公司工作的,则母公司就不能就该员工差旅费中的交通费做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出差驾驶车辆属于企业所有的,那就比较简单,出差途中发生的车辆费用,直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就行,此处不赘述。

  如果出差驾驶的车辆属于母公司所有的,那就比较简单,出差途中发生的车辆费用,直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就行。

  如果是租用租车公司的汽车,则租赁费和按租赁合同必须是母公司名义,然后直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就行了。

  如果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况,则比较麻烦,因为税法没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各地在具体执行标准也是不同的。因此,企业财务人员首先要了解并掌握当地的具体情况,避免把不该抵扣的进项税额给抵扣了。

  营改增后,住宿费就能抵扣进项税额了。母公司财务人员主要需要关注住宿费专票的开具是否正确,抬头必须是母公司才行。

  企业拆迁补偿,只有政策性拆迁补偿才有优惠政策,非政策性拆迁补偿(或叫商业拆迁补偿)是没有优惠政策九州酷游

  对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目前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1.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2.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3.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1.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2.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按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作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3.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九州酷游,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4.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5.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8.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九州酷游

  综上所述,即便是满足政策性拆迁的条件,用补偿款新购买的房产——“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因此是不能冲抵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可以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符合税法税前扣除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和不符合税法税前扣除规定的公益性捐赠。

  1.《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年度利润总额进行了明确和解释。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捐赠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可以不需要专门捐赠票据,凭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