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酷游【知识窗】国际危规(27)危险货物的包装承运

      |      2023-09-27 03:58:13

  九州酷游【知识窗】国际危规(27)危险货物的包装承运《MARPOL 73/78 》附则皿第4(3) 条的规定具有特别清单或舱单以列明所装危险货物和海洋污染物及其在船上的位置,或一份能够显示所装危险货物和海洋污染物的特别清单。

  《海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海事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 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不同性质和类别的危险货物具有不同的危险性,不同的危险性要求船舶具有不同的设备,《SOLAS 公约》第VII 章和《MARPOL 73/78 》附则I 、II 和Ⅲ规定了船舶载运各类危险货物必须满足的最低条件,散装油类、散装液体化学品、散装液化气体这些大宗散装危险货物以及包装辐射核燃料和强放射性废弃物(INF 物质)一律由专用船舶来运输,对载运则规定了一些特殊措施。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具有一定的适装性能,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证明其适装能力的证书。在我国,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应经中国船级社及其分支机构的检验,取得相应的国际证书;国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包括从事内河运输的船舶可经中国船级社的检验,取得相应的证书,也可经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取得相应的国内证书。

  国际航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应遵守《SOLAS 公约》第Ⅲ章A 部分、《MARPOL 73/78 》附则皿及《国际危规》的规定;国内航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应遵守《交通部水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

  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一般为干、杂货船和集装箱船等。对载运包装类危险货物的船舶,要求在拟载危险货物处所必须增设供水设备、特别的电气保护方式、着火源探测系统、舱底泵、手提式灭火器、控火和报警系统、通风系统、人员防护设施、机器处所界面的隔热、水雾系统和滚装处所的分隔等一系列特殊装备。如在人员保护方面,要求除按公约对普通货船和客船的要求配备消防员装备和呼吸器外,还应配备4 套抗化学侵蚀的全面防护服和至少2 套自给式呼吸器,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才能从事包装类危险货物运输。

  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符合证明),并按照证书的要求进行危险货物的积载。

  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应遵守《SOLAS 公约》第Ⅲ章A-1 部分及《散装固体货物安全操作规则》(BC 规则)的规定。(2011 年1 月1 日之后,应遵守《SOLAS 公约》第VII 章B 部分及《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规则)的规定。)

  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主要是散装货船。对于载运在《国际危规》中已列明的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SOLAS 公约》和国内船检规则对其特有符合证明的要求与对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的要求是一致的,即必须持有载运危险货物的符合证明。对于载运仅在散装时具有危险性的物质(MHB) 的船舶,目前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并没有要求其持有符合证明或类似的证明文件。虽然没有对船舶构造和设备的特殊要求九州酷游,也不要求持有载运危险货物的符合证明,但船舶载运MHB 物质时须遵循《散装固体货物安全操作规则》(BC 规则)关于操作方面的要求。

  载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应为专用船舶,其结构和设备应符合《SOLAS 公约》第II - 1 章和第II -2 章、《MARPOL 73/78 》附则I 的规定。

  《MARPOL73/78 》附则I 从防污染的角度对油船的构造和设备及相关操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如在船舶构造上,公约提出了专用压载舱、污油舱、双层船壳和意外溢油性能等要求;在船舶设备上提出了标准通岸接头、油分计和排油监控系统等要求;在操作上提出了原油洗舱和排放控制等要求。《MARPOL 73/78 》附则I 要求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为达到该公约要求的油船签发“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 证书)。国内的船检规则要求为国内航行的油船签发“防止油污证书“(OPP 证书)。

  另外,依据《1992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载运2000 吨及以上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应持有船舶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因此符合条件的外国籍油船和我国国际航行油船必须持有该证书。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须提交该证书的影印件。目前不要求国内航行船舶持有该证书。

  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品,包括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其构造和设备应符合《SOLAS 公约》第VII 章B 部分、《MARPOL 73/78 》附则I1 和《国际散装运输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或《散装运输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 规则)的规定。载运这两种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根据《MARPOL 73/78 》附则II 签发的“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 证书),或根据《IBC 规则》签发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根据《BCH 规则》签发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后两个证书的缩写均为COF 证书)。这几个证书船舶具备一个即可九州酷游。在COF 证书或NLS 证书上载明了船舶的主要结构和设备,以及可以载运的散装液体有毒物质或散装液体化学品的品种。办理散装液体有毒物质(或液体化学品)的申报时必须提交COF 证书或NLS 证书的影印件。

  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九州酷游,其构造和设备应符合《SOLAS 公约》第VII 章C 部分、《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规则)或《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 规则)或《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1986 年7 月1 日以后建造的散装液化气体船舶应持有根据《IGC 规则》签发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COF 证书)。1986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持有根据《GC 规则》签发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COF证书)。办理散装液化气体船舶适装许可时必须提交适装证书的影印件。

  载运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强放射性废弃物应使用专用船舶,其构造和设备应符合《SOLAS公约》第Ⅲ章D 部分和《国际船舶载运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强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规则)的规定,并持有相应的适装证书。

  承运人在海上运输中主要有适航义务、管货义务、直航义务和如实签发提单义务。危险货物运输是海上特殊货物的运输,承运人既要满足上述最低义务,还要满足运输危险货物时的特殊要求。

  在海上运输中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义务。运输危险货物需要特殊的船舶结构和防护设备,因此海上危险货物运输除要求承运人提供能够抵御一般航行风险的适航船舶外,还要求该适航船舶能够满足运输危险货物的特殊要求。

  对于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承运人应保证船员除达到一般性航海要求外,还要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能够操纵和管理根据危险货物特性设计制造出的不同构造和性能的危险品船舶,并要熟悉所载运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应急状态下应采取的措施,具有满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特殊要求的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满足适装条件。即通常所说的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满足适装"危险货”,具体包括船舶本身、船型、结构、设备、布置等方面要符合所装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可以妥善和安全地装载并运送至目的地卸货。

  按照《国际危规》和海运实践,对危险货物的装载包括积载和隔离两个方面,积载和隔离是船方的职责。因此,承运人要确保危险货物被正确地积载和隔离。积载不当,将影响船舶的稳性或者操纵性,因而构成船舶不适航。隔离不当,将产生不必要的安全事故隐患。

  承运人妥善地保管和照料所承运的货物是其履行管货职责的组成部分,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无损地运往目的港,并按接收货物时的状态进行交付。危险货物保管和照料最主要的方面是承运人要在运输途中对载运的危险货物采取合适的防范措施,例如高温天气尤其航经热带区域时对易燃物质要及时喷淋降温;对易氧化的物质要及时进行机械通风强制散发氧化反应产生的热量;对某些易发生自身聚合反应的物质如苯乙烯,承运人应按照托运人提供的方法在运输途中按时添加等等诸如此类的特殊防范措施。

  按照我国《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承运人从事危险品运输还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取得危险品经营资格。

  (1) 对危险货物能够正确识别和描述,如哪类危险货物在哪种情况下会发生哪些危险,是承运人所必须考虑和关注的问题。

  按照《海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船舶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将禁止该船舶进、出港口:

  (2) 申报显示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或者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

  (3) 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