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酷游劳动防护用品范文10篇

      |      2023-09-27 20:22:43

  九州酷游劳动防护用品范文10篇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一)行业方面:主要是石油化工、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石油天然气开采、船舶修造、电力、危化和装卸以及制造加工业等行业、控股(集团)公司、集团总公司、市直接监察单位。中央管理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督检查。

  (二)防护用品方面:主要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冲击眼护具、特种工作服、安全鞋(靴)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企业方面:主要是在本镇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活动的企业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生产监管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各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配备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各单位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保障;是否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实施了有效的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了培训与监督;在有多个承包单位的项目中对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

  (三)从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入手,了解九州酷游·(中国)官方网站、掌握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流入渠道,配合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部门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使用领域。

  (四)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一次产品抽检和生产现场检查。对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材料的,依法从重处罚,其中:已取得安全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的,要提请发证机构吊销相关证书;已售出的劣质产品,责令必须追回,对由此造成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调查、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配合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部门清理整顿无证生产经营的企业,坚决打击涉嫌造假售假的不法企业和商贩。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单位、部门实际,周密部署,层层发动,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生产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安全生产有关文件,确定重点检查的内容,落实专人负责。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以及《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记录表》、《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认真组织自查,并按照要求填写检查表。9月15日之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自查报告和检查表上报镇安全办和上级主管部门。镇安全办汇总后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各村、镇直属公司安全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组织监督检查小组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好、审核检查表和汇总表;镇安全办要加强与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的联系,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

  各村、镇直属公司、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并于11月8日之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和检查表、汇总表上报镇安全办。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单位要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极端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和生产监管总局领导的指示要求以及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都能得到很好落实。

  (二)坚持标准,严格执法。各单位要站在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对发现存在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发生伤害事故及职业危害;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监管督查,注重实效。各单位要善于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督检查。对被查出问题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行业、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通过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从使用环节上杜绝劣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企业,并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抓好整改情况的跟踪、落实。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保护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职工保护的系统工程。安全生产不仅要防止安全事故对职工生命安全的伤害,也要防止职业病对职工身体健康的危害。可以说,我们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经营的同志们是安全生产战线上的一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一项尊重生命、保护生命的崇高事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既有现实的基础,也有深远的意义。

  (一)加强劳动保护是安全发展的必然选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劳动保护是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但是,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职业健康一直未根本改善,重特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国务院116次常务会议确立了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3月27日,总在中央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全面系统、深刻精辟地阐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方针原则和对策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重视安全生产力度前所未有。“生命至上,健康第一”,已逐步成为全党和全社会的共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更是企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这是时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应该有清醒认识。

  (二)加强劳动保护是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劳动保护和经济发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经济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安全生产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只有通过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和作业条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才能够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劳动保护能够减少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通过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人力资源,保护生产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如果忽视劳动保护工作,必然会给劳动者带来种种职业危害,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妨碍和阻止了提高经济效益甚至使经济产生。根据世界劳工组织统计,全球每年因疾病和职业事故死亡人数为200万,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2.5%左右。我国在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和新发病人数,均为世界首位。我市接触毒物、粉尘和噪声等职业危害人员达25.3万人,每年约有0.6万人患各种职业病。我市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足10%。重视与解决劳动者安全及职业病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与企业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三)我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稳步推进。我国有着世界上最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每年劳动防护用品市场需求量达250亿元—300亿元。目前我市有各类企业职工800万人左右,高危企业1.3万家,接触尘毒危害及需要劳动防护的从业人员达170万人,在目前劳动防护用品低配置的情况下,每年劳保用品需求量5亿元左右。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产业队伍扩张和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工作,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越来越大,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质量要求越来越高,预计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劳动防护用品每年需求量将达到25亿元以上。在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管理方面,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我局制定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安监〔20*〕67号)和《*市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安监〔20*〕91号),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借助市场运作规律,形成了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检测检验、使用等环节的约束。特别是从今年4月1日开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标管理后,劳动防护用品低水平竞争,假冒伪劣泛滥的现状得到了有效遏制。

  目前,我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好于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大型企业、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比较重视安全保护的投入,如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每年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均在250万元以上(人均3000元)。但由于社会、历史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市劳动保护产业体系不健全,市场化程度不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一)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监管力度不够。由于经济成分多样化,经济利益多元化,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等原因,我市劳动防护用品在生产、经营、配备、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大量进入市场,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引发的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严重。

  二是缺发统一的管理制度,监管不力,监督检查不到。特别是缺乏相关的管理规定和行业自律机制,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是不按规定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普遍。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法规,不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部分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懂防护知识,不积极要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四是劳动防护用品的科技含量低,标准落后,安全防护性能差。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不重视科技投入和产品的更新换代;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或迎合一些使用单位不合理的要求,不顾职工生命安全,产品安全防护性能差。

  (二)劳动防护用品产业现状亟需改变。目前,劳动保护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属于“被遗忘的角落”,不属于收益高的行业。管理水平不高、质量体系不规范、经济实力不足、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都还普遍存在,影响了劳动保护产业的快速发展。

  一是生产水平需要提高。目前,我市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的有99家,其中,获得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11家,获得*市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的86家、市外经营企业备案2家。我市*沙坪坝皮鞋厂有限公司、重百劳保用品公司、*安玛特社会公共安全器材有限公司等,经营理念正确,严格依法按规生产和经营劳动防护用品,保证质量和信誉,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还有一批国外知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如法国巴固公司、美国3M公司等进入*。但劳动防护产品仍然存在种类不齐,数量不足,如呼吸防护用品方面,市场上主要还是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等基本种类,且多为低端产品,还不能满足我市本地工商贸企业的需要。一些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简陋,生产工艺落后,研发能力更差,处于微利经营状况。据初步估算,我市有近80%的劳保用品来自市外,特别是建筑用的安全网全是外地的。

  二是经营市场亟待规范。目前,由于我市劳保用品经营分散,劳动保护用品市场管理混乱,存在着无证生产,无证经营,无序竞争等问题;由于生产经营伪劣劳保用品的巨大利益,让不法厂商铤而走险,伪劣劳保用品比比皆足,几元钱的安全帽、十多元钱的安全带、安全网充斥市场。一些普通商品摊点也在混杂经营劳保用品,而经营者对劳保用品知识一窍不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劳动保护产业将趋向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社会对劳动保护产品需求巨大,我们要抓住劳动保护产业发展的大好机会,通过加快科技创新和市场化来促使劳动保护。

  *市劳动防护用品技术协会,是由政府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赢利性社会组织,是政府与生产经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协会既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又为会员搞好联络、协调、市场监督和拓展服务。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依法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好协会的作用。

  (一)切实履行劳动保护的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要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深刻理解政府在推动企业建立职业安全管理和约束机制中的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通过制定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措施,切实担负起保障职工劳动安全的责任。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缩短生产经营单位与防护用品用户的距离,主动承担职业健康教育任务,积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活动。结合市总工会、市安监局、*煤监局正在组织开展的“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活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监总局开展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整治工作,协助政府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的社会监督。

  (二)大力培育劳动保护用品产业市场。目前,劳保产业的内涵也在不断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环境已由过去的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防护扩展到人民日常生活以及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市场容量和范围在不断扩大,这是劳动保护事业发展的大好机遇,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以锐意开拓创新的精神,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立足西部,面向全国,尽快做大作强我市劳动保护用品产业,建立起与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相匹配的劳动保护用品产业群,为*经济发展开辟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加强劳动保护产业的国内、国际合作和技术、人才与资金方面的实力,提高产业整体水平,实现劳动保护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规范化。我市拟建设劳动防护用品专业市场,现已进入初步规划阶段,计划用三年时间(一年打基础、二年建市场、三年成规模)建成西部乃至全国最大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基地。

  (三)重视产品技术创新和科技含量。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为全面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我市劳动保护产业所以发展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创新精神。要尽快以科学发展观和创新精神不断完善现代化管理制度,建立有生机、有活力的经营机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要借鉴国外劳动保护产业先进的生产厂家、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以及管理和经营理念,加快建立市场经济发展的模式,走科研与市场并重的道路,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按照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来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按照通行标准体系、市场需求、价格、质量管理、质量保证和销售惯例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推动产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使劳保产业快速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积极做好*市劳动防护用品发展规划,研究劳动防护用品的理论、政策、法规、标准,搞好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推广,扶优扶强,创立*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品牌,用3年左右时间,培育3—5个在西部、在全国都能叫响的劳保企业和劳保品牌。

  (四)在优质服务中求发展。协会的工作就是为会员服务。要充分发挥协会这个平台的作用,大力开展劳动保护咨询和宣传培训,发展劳保咨询业,包括诸如安全评价、安全咨询、应急服务、体系认证、教育培训等,能够使企业及时准确的获得相关信息、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科技与技术服务等。同时,协会要积极探索劳保产品物流配送机制和体制,打造*劳保用品品牌市场,开发劳保用品仓储初业,为客户服务,逐步达到“开口要、闭口到”的水平。市安监局将每年组织2次信息通气会,在《*生产安全》内刊中设置劳动保护专栏,*安监局网站也将同时刊载劳动防护用方面的信息、动态。

  根据省安监局、**煤监局《转发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川安监〔**〕**号)要求,**市认真开展了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线日,我局向区(市)县安监局转发了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市安监系统充分认识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陈庚文局长在局办公会上专门对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工作作了部署,要求各业务处紧密结合日常监督监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专门编制了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冶金和机械等重点行业专项监察计划,明确了将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发放、使用管理情况和是否使用通过安全标志认可的特种防护用品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要求监察人员严格执法检查,做好详细的现场笔录,详实填写《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截至10月底,我局在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中,共出动执法人员562人次,检查168户企业。涉及金属及非金属矿山5户,化工企业82户,建筑施工企业25户,冶金企业12户,制造加工企业16户,其他企业28户;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66份(其中:金属及非金属矿山1份,化工企业20份,建筑施工企业13份,冶金企业7份,制造加工企业14份,其他企业11份);受处罚企业6户(其中:金属及非金属矿山、化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各1户,制造加工企业3户),处罚金1.6万元。全市的安监机构出动6377人次对1873户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共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440份,当场处罚决定书16份;立案查处53件;处罚金6.7万元。

  从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看,大部分生产经营企业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建立了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及个人配备要求等各项管理制度,设立有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有购买和发放记录;对过期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能按规定要求予以更换和销毁。多数企业从业人员能按照规定和要求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也能掌握劳动防护用品性能及作用,对自身所享有的劳动防护权益也能够自觉维护,没有发现不按照规定购买和不使用通过安全标志认可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

  (一)部分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经费落实不足,发放数量不足。对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把关不严,没有严格要求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提供资质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二)部分企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不到位,缺乏对职工正确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指导,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知识欠缺。

  (三)少数企业没有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或存在不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情况。问题较多的是家具企业、制鞋企业;部分建筑、化工、冶金、制造加工企业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化工企业职工以普通纱布口罩代替防毒口罩;有的建筑施工企业个别职工在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或存在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现象。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宣传贯彻《**省安全生产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加大劳动防护用品投入,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2年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国现有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复查。复查工作按各检验机构提出的申请认可项目进行,主要对机构的设置文件、计量认证、人员资格、质量保障体系、检验报告、原始记录、检验设备的配置、精密度及检验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和掌握标准程度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全国现有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18家,检验队伍不足200人。第一批通过复审的有13家,还有5家机构在整改过程中。通过复审总结,检验机构存在如下问题:

  自80年代末成立至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一直隶属劳动部门——既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由于1998年以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几次变动,给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带来很大冲击。有的检验机构归属不明,人员流失,原由的设备被搁置,检验面积被挤占,有个别检验机构占地面积不到100平米,人员只有3~4人,严重的影响了检验机构的发展,甚至有的检验机构至今无法开展工作。

  我国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大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国家投资设立的,各检验机构的性质属于国家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设备的更新都有资金渠道。1998年机构改革后,检验机构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全额拨款公益性事业单位,改制为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使检验机构人员的工资、检验手段的更新都要靠检验收费来解决,而我国现阶段沿用的收费标准还是1996年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既公益性收费标准。为此,各检验机构基本属于亏损状态,不能维持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行。

  我国现有的18家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分布在全国在15个省,在复查过程中发现,有的检验机构长期处于任务不饱满,人员没活干的状态。具统计我国现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近千家,产值约150亿元人民币。这些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厂,国家有严格规定必须按批量、周期进行检验才能进入使用领域,如各检验机构严格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要求进行检验,现有的18家检验机构的工作任务应该是相当饱满的,那为什么会出现有的检验机构任务不满的情况呢?经调查发现主要是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太低,检验机构本身又没有资金支持,监督检验越多,亏损越严重,所以有些检验机构出现了抽而不检,出卖“安鉴证”的现象。

  在复查中发现检验机构普遍存在内部管理松弛,岗位责任不明确,责任心不强,检验报告的“”审核不严,检验报告不规范,原始记录不原始,抽样、检验、接待人员分不开等现象,直接影响检验机构公正、科学、权威性的形象。

  由于检验机构更新检验设备资金缺乏,不能满足检验要求,为此,就自己制作检验设备,这些设备国家没有统一的校准标准和认定,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留下了隐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体制的改革,国家不可能将检测检验机构重新纳入80年代的管理模式。为此,政府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检验收费标准。稳定检验队伍,改善检验手段,保证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

  检验设备的先进与否是直接影响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的高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劳动保护用品的进口贸易也随之加大。如我国的检验设备与国际不能接轨,将直接影响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出口贸易,其结果出口难,进口容易。出口难,是因为你的检验手段落后,无法按照国际标准进行检验,不能按照国际标准要求提高产品的防护性能,这样会给生产企业造成假象,自认为自己的产品防护性能很好,不去追求提高,久而久之就失去了市场竞争力。进口容易,是因为你只能用落后的检验手段进行检验,给进口产品提供了有空可钻的机会,使一些防护性能低下的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它不仅会冲击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市场,而且也会危机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给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隐患。为此,国家应尽快解决更新检验设备专项资金,改善检验手段,提高我国的检验水平。

  标准的高低直接反映在检验水平上,我国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大多制定于20世纪80~90年代,现急需修订,有的标准检验方法同国际标准存在一定差距,非常不利于我国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为此,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力、资金加快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使我国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含量,保障使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我国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现在的运行机制大多是靠主管部门下达任务,往往存有依赖思想,政府给多少任务就干多少,没任务就停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种“等、靠、要”思想是要不得的,必须破除。应坚定不移的树立自我发展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以自己的检验强项为重点,拓宽检验市场。以优质的服务、优良的素质,科学、公正的态度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在发展中壮大自己的检验队伍,扩大检验规模。

  本次专项检查,自2013年1月12日开始至3月25日结束,采取企业自查,监管部门抽查方式进行。

  (一)第一阶段:宣传教育阶段1月12日至2月12日。各街道、园区管委可使用网站、报刊杂志、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对《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宣传力度,向检查范围内的企业发放该《标准》。各企业、单位要把《标准》的宣传贯彻作为一项重要的培训内容。

  (二)第二阶段:企业自查整改阶段2月13日至3月10日。各企业、单位按照《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自查。重点是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进一步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理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各环节的关系,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水平。自查结束后,各企业、单位于3月10日前将《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送所在街道(园区)安监办。各安监中队于3月12日前将辖区内各有关企业劳动防护汇总表(附件2)报区安监局。

  (三)第三阶段:区安监局抽查阶段3月12日至3月25日。由区安监局抽调专人进行检查,对辖区内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标准》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街道、园区管委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检查方案,加大专项执法力度,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执法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坚持打击与整治、扶优与治劣、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突出重点,全面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安全监管。通过专项整治,到10月25日实现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全面建立,杜绝无证照生产行为,获证企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的总体目标。

  1、重点问题。即劳动防护用品产品无证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按法定条件、要求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2、重点产品。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其中要突出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重点是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具等。

  3、重点单位。即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的企业,生产假冒伪劣和无证无照的黑窝点。

  1、全面普查辖区内劳动防护用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以及所有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等情况,建立质量档案,并录入产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

  2、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进行整治,严格查处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4九州酷游·(中国)官方网站、加强对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利用年审、巡查等监管措施,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九州酷游·(中国)官方网站,确保证后生产条件和能力得到持续保证。

  到今年10月25日,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所有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区域内基本杜绝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

  (三)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在“质量月”期间,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宣传活动。

  各中队要严格按照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加强检查,督促工作,确保整治进度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