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酷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版

      |      2023-09-25 10:04:45

  九州酷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 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 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 量监督检验九州酷游,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 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 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 书。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 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 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 责任。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 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 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 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 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进口的劳动防护用 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九州酷游。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 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 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 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 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 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 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九州酷游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 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 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 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 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 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 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 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第二十三条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 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 月六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劳 人护【1987】3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 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 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