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时尚工作服(劳保工作服穿戴标准)

      |      2023-09-22 20:39:36

  工作服应属于劳保用品,不属企业福利,公司应有发放标准,它是劳动用工单位为员工提供的必要劳动保护措施。

  劳保服设计,它是由国家劳动部专门管理,其防护的功能性以标准或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防护的重要性远远大于造型的美观性。在6B/T13661-1992国家标准中,对劳保服的设计原则有以下基本要求:

  (9)服饰色彩应与作业场所的背景色有所区别,不得影响各种色光信号的正确判断。凡需有安全标志时,标志颜色应醒目、牢固。

  在技术要求方面也体现出加工生产劳保服的特殊要求,如:面辅材料的性能要求,包括面料的撕裂强度、面料的缩水率、面料耐洗色牢度。在易损部位,如肘、膝盖、臀部,一层面料尚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加贴布。纽扣的色泽、质地应服从总体设计要求,电气装备等作业场所禁用金届纽扣c腋下、裤档等易开部位要采用双道车缉线N,纽扣缝纫强力不小于140N。

  门襟、袖长、袖口、裤长、裤脚、裤门襟等对称部位的互差不大于0.4cm。上衣领、口袋面料、裤腿侧缝色差高于4级,其他表面部位4级。

  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

  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

  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到现场设计、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干部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期限应比一般工种工人延长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企、事业单位酌情解决。各级经委、劳动部门、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专职人员及检测检验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关于对劳动安全监察检测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规定执行。

  4、兼几个工种作业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备用或借用身兼的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5、铁路、邮电、经济民警等配发了标志服,不再配发劳动防护服,护品按同工种发给企业专用(铁路)线上的职工每年发给防护服一套,护品铁路行业现工种执行。

  7、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供应实物,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