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酷游·(中国)官方网站劳动防护用品范例6篇

      |      2023-09-25 17:16:35

  九州酷游·(中国)官方网站劳动防护用品范例6篇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用于防护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在强烈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根据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不同需要,应供给工人的防护用品主要有:工作服、工作帽、围裙、口罩、手套护腿、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药膏、防寒用品、防晒防雨的用品等。防护用品的保管和发放由工厂加以规定。

  劳动保护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和职工保护的系统工程。安全生产不仅要防止安全事故对职工生命安全的伤害,也要防止职业病对职工身体健康的危害。可以说,我们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经营的同志们是安全生产战线上的一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九州酷游,是一项尊重生命、保护生命的崇高事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既有现实的基础,也有深远的意义。

  (一)加强劳动保护是安全发展的必然选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劳动保护是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但是,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职业健康一直未根本改善,重特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国务院116次常务会议确立了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3月27日,总在中央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全面系统、深刻精辟地阐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方针原则和对策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重视安全生产力度前所未有。“生命至上,健康第一”,已逐步成为全党和全社会的共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更是企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这是时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应该有清醒认识。

  (二)加强劳动保护是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劳动保护和经济发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经济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安全生产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只有通过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和作业条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才能够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劳动保护能够减少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通过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人力资源,保护生产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如果忽视劳动保护工作,必然会给劳动者带来种种职业危害,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妨碍和阻止了提高经济效益甚至使经济产生。根据世界劳工组织统计,全球每年因疾病和职业事故死亡人数为200万,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2.5%左右。我国在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和新发病人数,均为世界首位。我市接触毒物、粉尘和噪声等职业危害人员达25.3万人,每年约有0.6万人患各种职业病。我市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足10%。重视与解决劳动者安全及职业病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与企业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三)我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稳步推进。我国有着世界上最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每年劳动防护用品市场需求量达250亿元—300亿元。目前我市有各类企业职工800万人左右,高危企业1.3万家,接触尘毒危害及需要劳动防护的从业人员达170万人,在目前劳动防护用品低配置的情况下,每年劳保用品需求量5亿元左右。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产业队伍扩张和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工作,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越来越大,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质量要求越来越高,预计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劳动防护用品每年需求量将达到25亿元以上。在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管理方面,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我局制定了《*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安监〔20*〕67号)和《*市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安监〔20*〕91号),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借助市场运作规律,形成了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检测检验、使用等环节的约束。特别是从今年4月1日开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标管理后,劳动防护用品低水平竞争,假冒伪劣泛滥的现状得到了有效遏制。

  目前,我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好于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大型企业、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比较重视安全保护的投入,如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每年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均在250万元以上(人均3000元)。但由于社会、历史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市劳动保护产业体系不健全,市场化程度不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一)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监管力度不够。由于经济成分多样化,经济利益多元化,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等原因,我市劳动防护用品在生产、经营、配备、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大量进入市场,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引发的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严重。

  二是缺发统一的管理制度,监管不力,监督检查不到。特别是缺乏相关的管理规定和行业自律机制,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是不按规定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普遍。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法规,不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部分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懂防护知识,不积极要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四是劳动防护用品的科技含量低,标准落后,安全防护性能差。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不重视科技投入和产品的更新换代;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或迎合一些使用单位不合理的要求,不顾职工生命安全,产品安全防护性能差。

  (二)劳动防护用品产业现状亟需改变。目前,劳动保护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属于“被遗忘的角落”,不属于收益高的行业。管理水平不高、质量体系不规范、经济实力不足、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都还普遍存在,影响了劳动保护产业的快速发展。

  一是生产水平需要提高。目前,我市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的有99家,其中,获得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11家,获得*市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的86家、市外经营企业备案2家。我市*沙坪坝皮鞋厂有限公司、重百劳保用品公司、*安玛特社会公共安全器材有限公司等,经营理念正确,严格依法按规生产和经营劳动防护用品,保证质量和信誉,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还有一批国外知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如法国巴固公司、美国3M公司等进入*。但劳动防护产品仍然存在种类不齐,数量不足,如呼吸防护用品方面,市场上主要还是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等基本种类,且多为低端产品,还不能满足我市本地工商贸企业的需要。一些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简陋,生产工艺落后,研发能力更差,处于微利经营状况。据初步估算,我市有近80%的劳保用品来自市外,特别是建筑用的安全网全是外地的。

  二是经营市场亟待规范。目前,由于我市劳保用品经营分散,劳动保护用品市场管理混乱,存在着无证生产,无证经营,无序竞争等问题;由于生产经营伪劣劳保用品的巨大利益,让不法厂商铤而走险,伪劣劳保用品比比皆足,几元钱的安全帽、十多元钱的安全带、安全网充斥市场。一些普通商品摊点也在混杂经营劳保用品,而经营者对劳保用品知识一窍不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劳动保护产业将趋向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社会对劳动保护产品需求巨大,我们要抓住劳动保护产业发展的大好机会,通过加快科技创新和市场化来促使劳动保护。

  *市劳动防护用品技术协会,是由政府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赢利性社会组织,是政府与生产经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协会既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又为会员搞好联络、协调、市场监督和拓展服务。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依法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好协会的作用。

  (一)切实履行劳动保护的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要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深刻理解政府在推动企业建立职业安全管理和约束机制中的主体责任和主导作用,通过制定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措施,切实担负起保障职工劳动安全的责任。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缩短生产经营单位与防护用品用户的距离,主动承担职业健康教育任务,积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活动。结合市总工会、市安监局、*煤监局正在组织开展的“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活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监总局开展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整治工作,协助政府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的社会监督。

  (二)大力培育劳动保护用品产业市场。目前,劳保产业的内涵也在不断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环境已由过去的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防护扩展到人民日常生活以及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市场容量和范围在不断扩大,这是劳动保护事业发展的大好机遇,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以锐意开拓创新的精神,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立足西部,面向全国,尽快做大作强我市劳动保护用品产业,建立起与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相匹配的劳动保护用品产业群,为*经济发展开辟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加强劳动保护产业的国内、国际合作和技术、人才与资金方面的实力,提高产业整体水平,实现劳动保护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规范化。我市拟建设劳动防护用品专业市场,现已进入初步规划阶段,计划用三年时间(一年打基础、二年建市场、三年成规模)建成西部乃至全国最大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基地。

  (三)重视产品技术创新和科技含量。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为全面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我市劳动保护产业所以发展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创新精神。要尽快以科学发展观和创新精神不断完善现代化管理制度,建立有生机、有活力的经营机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要借鉴国外劳动保护产业先进的生产厂家、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以及管理和经营理念,加快建立市场经济发展的模式,走科研与市场并重的道路,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按照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来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按照通行标准体系、市场需求、价格、质量管理、质量保证和销售惯例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推动产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使劳保产业快速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积极做好*市劳动防护用品发展规划,研究劳动防护用品的理论、政策、法规、标准,搞好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推广,扶优扶强,创立*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品牌,用3年左右时间,培育3—5个在西部、在全国都能叫响的劳保企业和劳保品牌。

  (四)在优质服务中求发展。协会的工作就是为会员服务。要充分发挥协会这个平台的作用,大力开展劳动保护咨询和宣传培训,发展劳保咨询业,包括诸如安全评价、安全咨询、应急服务、体系认证、教育培训等,能够使企业及时准确的获得相关信息、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科技与技术服务等。同时,协会要积极探索劳保产品物流配送机制和体制,打造*劳保用品品牌市场,开发劳保用品仓储初业,为客户服务,逐步达到“开口要、闭口到”的水平。市安监局将每年组织2次信息通气会,在《*生产安全》内刊中设置劳动保护专栏,*安监局网站也将同时刊载劳动防护用方面的信息、动态。

  近期,一些地方反映,由于生产、销售、使用劣质安全帽给建筑工地一线工人造成的伤害和事故隐患严重,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监管总局领导要求,为切实保障生产一线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立即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行业是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建筑施工、冶金以及制造加工业。中央管理的企业,按照安全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防护用品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特种工作服、安全鞋(靴)、煤矿用自救器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该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举的八项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尤其要严厉查处贪图便宜购买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给一线工人使用的恶劣行为,对由此造成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保障,并有效实施了对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规范化管理;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了培训与监督。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在有多个承包单位的项目中对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进行了统一协调、管理。

  3.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一次产品抽检和生产现场检查,对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材料的,依法从重处罚,其中:已取得安全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的,要提请发证机构吊销相关证书;已售出的劣质产品,责令必须追回,对造成事故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调查、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配合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部门清理整顿无证生产的企业,坚决打击涉嫌造假售假的不法企业和商贩。

  (一)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维护一线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针对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认真深入研究,迅速组织落实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各个环节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改进、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督查处。查出问题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通过此次专项监督检查,从使用环节上杜绝劣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企业,纠正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三)加强与质量监督、工商、建设、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确保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的劣质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得到查处。对生产或者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比较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要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安全监管、质量监督、工商、建设、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联动工作机制。

  (四)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及时公布典型案例,营造整治氛围,深入一线普及劳动防护知识以及识别劣质防护用品的方法,提高工人自我保护意识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002年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国现有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复查。复查工作按各检验机构提出的申请认可项目进行,主要对机构的设置文件、计量认证、人员资格、质量保障体系、检验报告、原始记录、检验设备的配置、精密度及检验人员的实际操作水平和掌握标准程度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全国现有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18家,检验队伍不足200人。第一批通过复审的有13家,还有5家机构在整改过程中。通过复审总结,检验机构存在如下问题:

  自80年代末成立至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一直隶属劳动部门——既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由于1998年以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几次变动,给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带来很大冲击。有的检验机构归属不明,人员流失,原由的设备被搁置,检验面积被挤占,有个别检验机构占地面积不到100平米,人员只有3~4人,严重的影响了检验机构的发展,甚至有的检验机构至今无法开展工作。

  我国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大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由国家投资设立的,各检验机构的性质属于国家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设备的更新都有资金渠道。1998年机构改革后,检验机构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全额拨款公益性事业单位,改制为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使检验机构人员的工资、检验手段的更新都要靠检验收费来解决,而我国现阶段沿用的收费标准还是1996年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既公益性收费标准。为此,各检验机构基本属于亏损状态,不能维持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行。

  我国现有的18家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分布在全国在15个省,在复查过程中发现,有的检验机构长期处于任务不饱满,人员没活干的状态。具统计我国现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近千家,产值约150亿元人民币。这些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厂,国家有严格规定必须按批量、周期进行检验才能进入使用领域,如各检验机构严格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要求进行检验,现有的18家检验机构的工作任务应该是相当饱满的,那为什么会出现有的检验机构任务不满的情况呢?经调查发现主要是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太低,检验机构本身又没有资金支持,监督检验越多,亏损越严重,所以有些检验机构出现了抽而不检,出卖“安鉴证”的现象。

  在复查中发现检验机构普遍存在内部管理松弛,岗位责任不明确,责任心不强,检验报告的“”审核不严,检验报告不规范,原始记录不原始,抽样、检验、接待人员分不开等现象,直接影响检验机构公正、科学、权威性的形象。

  由于检验机构更新检验设备资金缺乏,不能满足检验要求,为此,就自己制作检验设备,这些设备国家没有统一的校准标准和认定,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留下了隐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体制的改革,国家不可能将检测检验机构重新纳入80年代的管理模式。为此,政府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检验收费标准。稳定检验队伍,改善检验手段,保证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

  检验设备的先进与否是直接影响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的高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劳动保护用品的进口贸易也随之加大。如我国的检验设备与国际不能接轨,将直接影响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出口贸易,其结果出口难,进口容易。出口难,是因为你的检验手段落后,无法按照国际标准进行检验,不能按照国际标准要求提高产品的防护性能,这样会给生产企业造成假象,自认为自己的产品防护性能很好,不去追求提高,久而久之就失去了市场竞争力。进口容易,是因为你只能用落后的检验手段进行检验,给进口产品提供了有空可钻的机会,使一些防护性能低下的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它不仅会冲击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市场,而且也会危机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给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隐患。为此,国家应尽快解决更新检验设备专项资金,改善检验手段,提高我国的检验水平。

  标准的高低直接反映在检验水平上,我国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大多制定于20世纪80~90年代,现急需修订,有的标准检验方法同国际标准存在一定差距,非常不利于我国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为此,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力、资金加快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使我国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含量,保障使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我国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现在的运行机制大多是靠主管部门下达任务,往往存有依赖思想,政府给多少任务就干多少,没任务就停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种“等、靠、要”思想是要不得的,必须破除。应坚定不移的树立自我发展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以自己的检验强项为重点,拓宽检验市场。以优质的服务、优良的素质,科学、公正的态度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在发展中壮大自己的检验队伍,扩大检验规模。

  近年来,由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不严,造成不应有的浪费。为使劳动防护用品真正起到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作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增长,杜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各生产企业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作为治理、整顿的一项内容,切实抓好。今后,凡擅自扩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变相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或把劳动防护用品折发现金的,单位财务不准报销。各级劳动、财政、控办、审计、工会和企、事业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一、为了合理发放、使用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纠正当前防护用品发放面过宽、标准过高、浪费严重等管理混乱现象,以利于生产,利于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69号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县以上的工业、交通、基建、邮电、森林采伐等企业单位,非生产部门所办的生产性的企、事业单位和实验室、化验室、仓库(简称企业),以及劳动安全监察、监督、管理的专职人员。乡镇、街道企业可参照执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防护用品,由企业董事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精神自行制定,报当地劳动部门和省劳动局备案。

  三、发放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防护用品。用作保证产品质量、生活卫生、或作为标志性的用品,不属于本办法的防护用品范畴。

  1、防护服(工作服),应当发给从事以下作业的工人使用:井下作业;有强烈辐射热或烧灼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接触有腐蚀性物质或特别肮脏的作业。

  对于在高山和寒冷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以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人,应当发给防寒服。从事湿式凿岩、水力采煤或经常在井下、隧道有淋头水的场所作业的工人,以及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的工人,应当发给夹胶工作服或胶雨衣。

  防护服布料,冬装一般采用卡机布、斜纹布、劳动布、帆布等,夏装一般采用府绸布、的确良等。少数在安全生产上有特殊要求的工种(如酸碱生产)可采用丝、毛织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和有静电发生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使用化纤防护品。

  2、防护手套,应当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人。绝缘手套,应当供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人。胶手套,应当供给用手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人。

  3、防护鞋,应当发给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水或防腐蚀的工人,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高温鞋、登山鞋、绝缘鞋或雨鞋。

  4、防护帽,应当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辗、防烫、防尘、防晒的工人,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女工帽、工作帽和草帽。

  5、防护面具,应当供给面部有烧灼危险或喷砂伤害的工人。防毒面具,应当发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人。防尘口罩,应当发给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人。防护眼镜,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人。

  6、防护用的毛巾,应当发给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烧灼、防粉尘以及从事井下作业和炭黑生产等特别肮脏工种的工人。

  8、肩垫、肩布、围裙、袖套、鞋盖、护腿等,应当分别发给在操作中肩、臂、腿、足等部位需要防护的工人。

  五、防护用品发放分为不同行业同类工种的标准和行业性主要工种的标准两类。不同行业同类工种的标准,适用于一切行业的企业;行业性主要工种的标准,既适用于本行业,也适用于其他行业的相同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省劳动局另行具体制定,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

  六、企业单位应当根据省劳动局制定的标准,发放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防护用品,不得折发现金。同时,应当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发放、保管、使用、回收等制度,并教育职工节约使用,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得转卖。企、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查。

  七、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未列入的工种、新出现的工种、以及个别需要提高或增发某种防护用品的,由企业单位提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市)劳动局批准并报省劳动局备案。对新出现的行业,由主管部门拟订标准报省劳动局核准。

  八、企业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法定机构鉴定并发给合格证书的特殊防护用品。各级劳动部门必须加强对特殊防护用品的生产、 销售、使用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建筑行业的专项法律更新,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各施工施工单位可以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可自主决定用工形式,绝大部分大中型施工单位把劳动强度大,苦、脏、累、险作业及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以及一些临时建筑的搭设、拆除、搬迁、清理、维修等任务,雇用劳务分包公司进行。

  一是企业没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只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对现场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安全都不熟视无睹,漠不关心,对必须投入的保障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及安全资金不足。

  四是违反经济合同签订程序,先干活后签订。施工单位将生产任务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外用工(队),造成越级发包。

  2. 针对目前施工单位使用外用工的现状,施工单位在使用外用工时,应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规范施工单位外用工管理。

  (1)施工单位招收外用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雇用,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承担起外用工、临时工安全管理的权力和义务。切实保障施工单位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保护施工单位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施工单位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协调方式和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审查外用工(队)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经营范围;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安装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书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该队伍的合同签订人应持有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该队伍特殊工种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该队伍外来劳动力持有外来人员就业证卡,手续完备方可签订合同。

  3. 双方签订项目经济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作为主体合同的首要附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2).上岗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按岗位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由安技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备查并发放“厂内临时工安全操作证”。

  (3).凡从事特殊作业的临时工(电工、电气焊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劳动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厂安技部门发放的“厂内临时工安全操作证”方可作业。

  (4).凡长期使用的临时工(指3个月以上)必须到区劳动局仲裁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领取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分别保存。

  施工单位持《临时工劳动合同书》和“临时工签证表”到区劳动局办理《临时工安全操作证》的发放手续。

  5.施工单位中各用工部门对经审查批准使用的各类外用工(队)及临时工,必须及时向厂安技部门备案并报送手续复印件,施工安全技术部门或负责人必须随时掌握本项目外用工(队)和临时工的来源、人数、用工项目、用工期限和安全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建立外用工、临时工安全管理档案。

  6.施工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工或负责人及用工部门要加强外用工(队)临时工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立即制止,甚至处罚。要加强外用工、临时工的住宿管理,制止违章取暖和用电,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和触电事故发生。

  根据国家职业健康相关要求,建设项目将对职业危害的岗位进行识别、识别与控制。建筑项目施工过程应所有可能出现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公告。同时对涉及职业危害的岗位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防护,并进行相关职业危害体检。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或施工环境,将产生对作业人员产生不同的职业健康危害影响。基础工程施工阶段,土石方作业过程中存在粉尘、噪声的作业环境,对周围作业人员产生职业危害;同时在破桩作业中,破桩作业人员存在噪声、其他粉尘、振动,高温作业等多种职业危害;在灌注桩作业中,存在电焊接作业,涉及到焊接烟尘的危害。

  主体建设时九州酷游,钢筋棚的焊接工人,焊接工人每天进行大量的焊接作业,焊接过程的产生烟尘与电弧光,对作业人员可能产生烟尘吸入或电光眼的职业危害。

  装修工作中,涂刷漆料时,使用涂料或油漆中甲苯、二甲苯等化学物质可能对作业人员产生一定的职业危害。

  根据职业危害与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在建筑生产过程中,因工期紧,任务重,工作条件与环境露天作业。首先应考虑替代或清除工作中产生职业危害措施。可采取较先进的施工方案,使用机械或大部件的,加快施工进度,同时避免现场重复作业,减少施工时间。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设计,制定文明施工方案,制定环保,职业健康控制措施。如增加车辆清洗池避免车辆出施工现场时产生尘埃,利用环保污染少涂料的材料施工。但同时还需通过现场管理、加强监控,如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现场巡查,及时纠正员工的不安全行为,从而提高现场工人的安全管理意识,降低员工接触职业危害物质的浓度。

  但避免员工受到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只能从增加员工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PPE),来减少或避免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从安全隐患解决方法来说,在工程控制等方式无法解决的职业危害情况下,项目建设可选择PPE管理控制是比较有效的方式。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劳动者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给个人穿(佩)戴的用品,是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应根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各施工项目应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要求,结合施工单位实际情况修订有利于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

  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5).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6).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加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项目部的安全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县,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建设项目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4.建设项目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5.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6.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更换滤毒罐(盒)。

  7.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部门等有关人员九州酷游,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8.项目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励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9.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10.项目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结合项目经济条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11.项目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12.凡发给项目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1.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制度。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3.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适用、美观、大方、时装化,使职工穿着舒适,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碍作业活动。

  4.选用优质、轻质材料,耐腐蚀,抗老化,对皮肤无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严密,牢固,经济耐用。

  综上所述,企业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加强施工单位外用工的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规范外用工管理的程序,同时加强现场PPE的管理要求,才能确保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职业危害和杜绝或减少各类职业危害的事故的发生。同时才能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