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酷游·(中国)官方网站员工穿短裤上班公司可以辞退吗?

      |      2023-09-29 06:33:16

  九州酷游·(中国)官方网站员工穿短裤上班公司可以辞退吗?在职期间,因公司要求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着工作装,丁某不服从管理,店长温某要求丁某穿工作装上班,丁某拒绝,声称天气热,没有开空调,于是店长温某罚款丁某50元予以惩戒,之后丁某仍穿短裤(九分裤)上班。公司以丁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九州酷游·(中国)官方网站,惩戒之后仍不悔改为由,解除了与丁某的劳动关系。

  丁某认为,公司并没有工服,只有一个大红背心,店长说在会所可以不穿大红背心,事发当天,公司对其处以50元罚款并口头将其开除。丁某遂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4838元(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九州酷游·(中国)官方网站。该委作出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838元。

  另查,《会所管理制度》,其中第3条显示:“会籍顾问需穿工装、带工作牌,带好日常工作表格、电话预约表格、黑色签字笔、名片等。保持健康形象,仪表整洁、…”;2013年1月1日,公司与丁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章第三项:“乙方(丁某)应遵守甲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以及第四项:“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九州酷游·(中国)官方网站、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虽主张丁某因不穿工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公司规章制度中未明确规定未穿工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公司应支付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765.08元(5953.02元×2.5个月×2倍)。

  公司的《会所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会籍顾问需穿工装、带工作牌……”,公司与丁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2项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丁某在上班时间未按规定穿工作装,穿短裤上班,因此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与丁某解除合同,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主张丁某因不穿工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系合法解除,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丁某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认定公司应向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9765.08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穿戴工作服,甚至佩戴工作牌等,系规范用人单位的管理,提示用人单位的形象。此时,在没有合理、严格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很难以未着装工作服为由辞退。当然,如果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合理的惩罚,那么不排除用人单位以未规范着装为由辞退。因为,如果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可能被视为违反劳动纪律或相关规章制度,严重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无需赔偿。只不过,用人单位不管是在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还是在辞退流程方面,切莫粗心大意。相关阅读:关于严重违纪,你知道的答案可能都在这里!

  在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如果未规范着装,可能涉及的还远不止被辞退问题。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